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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九章 版权(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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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本天成,妙手偶得之。”王崎抬起手,指了指天边黑色的月球:“你看,我只是个有辱斯文的工匠而我这次的活儿,就是把那只巧手给做出来。”

这话一出,宙弘光就摇摇晃晃的走了两步。他只感到天旋地转。但是,他瞬间就站稳了身子,问道:“这就是格物……这就是格物?哈哈哈哈哈哈……原来在你眼之子》亚伦·斯沃茨,因反对“知识产权”而被联邦政府“迫害”并最终自杀】,以及北欧的某些盗版支持政党。他一时之间竟无法分清这些人哪些是真的,哪些是虚构作品当中,甚至没办法分清这些不同个体或群体是为什么反对版权保护的理念。

但是,他不会为此词穷。

王崎点了点头:“当然对啊但是,版权有一个规矩,那就是只保护表达,而不保护思想。”

这句话过于直白而粗俗。但是没人会去为此而指责王崎了。

版权只能保护表达,因为作品的相似度是可以衡量的。但是,作者的思想无法在法律可接受的范围内进行衡量。

如果用音乐来说,那就是“翻唱”与“变奏”吧。

同样的歌谣,同样的乐曲,在不同的演绎者手中,可以表达出截然不同的意味。同样的一段旋律,或许有些人会用它表现理想的慷慨激昂,而有些人则会用它来表现爱恋的美好。

而同样的事情,也可以放在上。岳飞一曲《满江红》,那是千古忠义。而若是同样的句子,出自秦桧之手,那这首词怎么看都透着慢慢的虚伪。若有人说谭词同写了“引刀成一快,不负少年头”,那这诗自然是慷慨激昂的可实际上,它的作者叫汪精卫。

但是在法律面前,岳飞写的《满江红》与“如果存在”的秦桧《满江红》,必然是“一样”的。

“表达”与“思想”,实际上是分开的。

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上,还存在着“无意识抄袭”的罪名。

披头士的主吉他手兼主唱之一的乔治·哈里森在1971年被指控抄袭。他的作品《my sweet lord》被指控抄袭一首叫做《he's so fine》的歌这是地球历史上第一次闹上法庭的“音乐抄袭”案件。

而最终的结论,则是哈里森曾经听过原告的歌,然后忘了它。而在创作的时候,他又无意识的引用了这一首歌的旋律。

而这个案件甚至烧到了披头士的每一个成员身上。查克·贝里和约翰·列侬的《e together》被指控抄袭《you can't cath me》。小野洋子则被指出《yes, i'm your angel》与三十年前一首老歌重复。

到了八十年代末,欧美流行乐坛就变成了一个可怕的狩猎场每一个有名望的音乐人都在猎人的目标之内。

你不可能记住自己听过的所有旋律。如果你不自觉的引用了,哪怕是用来表达与原作者完全不同的思想,那么在法律上,这就是“抄袭”。

甚至于说,被认定是“无限可能”的幻想类,同样存在这样的困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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