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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九十二章 收养条件!(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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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老婆都死了,年纪也大了,以后肯定生不出孩子了,收养那些孩子以后也能有人给我送终。”

乞丐没办法,只能顺着陆虎的话往下说。

“如果是送终大可不必,我的女儿就是你的女儿,有馨儿在这事你不用担心。”

原木早就想好了。

“不一样,那些孩子命苦,看到他们就像看到了从前的我,我想尽全力帮他们一把。”

乞丐说道。

“你真是这么想的?”

原木狐疑的看向乞丐,总觉得不对劲儿,不知道两人到底在搞什么,不过既然开口了,这事儿自己还真不能拒绝。

“我给你问问吧。”

原木拨通了一个电话。

十分钟后,原木挂断了电话,发了一张照片在群里。

“看看吧,这是收养标准。”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五)收养人收养与送养人送养,须双方自愿。

(六)收养年满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的,应当征得被收养人的同意,收养人要求保守收养秘密的,其他人应当尊重其意愿,不得泄露。

(七)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十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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