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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章 下等人(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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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位爵士夫人同意与沃尔顿男爵的女儿骑乘着昂贵的西班马后裔马前往约克城,当然是为了全力协助男爵的女儿伊莎贝尔小姐在婚前获得一些保护自己的方式。伊莎贝尔也是这样设想的,出于保护自己免受父权制度的影响,请求两位女性亲属见证自己与威廉·英格尔比爵士的婚前协议的签署一事。

在中世纪晚期被描绘成一片繁荣景象的约克城拥有英格兰及整个欧洲最大的,设计、建筑艺术最为精湛的哥特式中世纪主教座堂之一。还有那中世纪的城墙、城门,周期性的宗教盛会或者戏剧表演充斥着约克城的大街小巷,在16世纪以前一直是英格兰北方社会的社会名流们云集的热闹的公众场所。

自15世纪末开始,约克城的经济出现了衰退的迹象;在宗教事务方面,也因亨利件等等。这种工作性质,使得他们时常与法庭职员进行联络,与法庭的关系也较为密切。代理人也不受律师会馆的管辖,法庭会直接负责对他们的监管。

在中世纪时,出庭律师和法律代理人均可以直接与当事人进行联系。到了16世纪,只有代理人可以直接接触当事人。因为此时英格兰国内已普遍采用书面诉讼形式,与当事人直接交谈、了解案情、收集证据、起草起诉状或辩护状以及其他庭审前的一切准备工作,都由代理人负责。出庭律师只是到开庭时根据书面诉状进行法庭辩论,因而无须直接接触当事人。

通常的做法是,代理人接受某件诉讼并准备好必要的文件后,再代表当事人聘请出庭律师出庭辩护。并且,他们的他们的报酬也分别用两个不同的单词来表达。出庭律师的报酬称作“酬金”,代理人的报酬称作“讼费”,出庭律师不能直接向当事人收取,而由代理人代为收取和支付。这种新式的出庭律师、代理人和当事人的“三角”关系在伊丽莎白一世时期被固定下来。

而中世纪时出现的另一种法律职业者即事务律师,在18世纪时代理人与事务律师又是如何彻底融为一体,又是如何构成英格兰现代律师的第二大分支即事务律师,俗称的“沙律师”。这里暂不叙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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