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01章 掌控能力(2 / 2)
凭心而论鞠红翔几点措施有些偏激,的确容易激化矛盾,卢克松和宗华说得反而务实。
然而到市厅这样的层级尤其方晟所处的位置,对与错、是与非并不是衡量答案的唯一标准。正如任命新公安局长,可以有若干个选择,每个选择都有合理解释,那么是不是“好人”、“好干部”有什么重要?
方晟还是不急于发表意见,侧过脸问:“南通同志有什么补充?”
郑南通苦笑道:“我旁听,没资格说三道四。”
方晟本来就出于礼貌并没指望他说话,这才干咳一声,威严地说:“润河化工厂事件,一件小事由于种种运作不当引发成轰动全球的大新闻,从京都到省领导都非常震惊,严重影响润泽的形象以及投资环境。这件事怎么办?按省委省正辅指示结合润泽实际,我想提三点要求,一是坚持司法独立,这个没得商量,外媒怀疑也好,质疑也罢,依法治国是我们坚定不移的努力方向,常委会不会暗示法院怎么判,更不会施加任何压力!二是地铁建设准备工作不能受任何影响,相反要加快进度,各时点、各环节必须不打折扣地按序时任务完成到位;第三,加强领导能力协作,特别要强化地铁建设指挥部的组织协调水平,为此,在南通同志休假期间由伯林同志暂代总指挥一职,同时配备两位常委做副总指挥,一位是红翔同志,侧重于地铁建设、拆迁、管理等方面的宣传工作,一位是宗华同志,侧重于施工、交通、综合开发等方面的协调与协作工作!”
“这个……”
宗华被猝如其来的任命吓了一跳,准备以不熟悉情况等理由推脱。
方晟半威半含地说:“润河化工厂本来就位于罗团区郊,按守土有责原则宗华同志也应当参与善后工作;任命你作为副总指挥,也是考虑到有省正辅副秘书长履历,便于上下联动、沟通协作,宗华同志初来乍到可得露一手给大家看看啊。”
被说到这个程度宗华也不好意思推却,勉强道:“我服从组织安排,配合伯林同志做好相关工作。”
卢克松唯恐自己也被卷进去,不敢再说话。
“当然红翔同志加强采访管理的想法也有道理,”方晟进一步发挥道,“有些记者是来者不善善者不来呀,对这部分记者采取一些限制措施没啥不对,润泽是开放的城市,开放的城市不等于无法无天,采访也要在遵守法律法规前提下进行嘛,这方面红翔同志多跟宗华同志商量,拿出稳妥的管理方案出来。”
绕来绕去把提意见的宗华绕进了指挥部,还要配合处理最惹不起的记者问题,郑南通在旁边看得钦佩不已,觉得方晟对常委会的掌控力真不是盖的,自己真得好好学习。
会后,方晟会同娄伯林约谈了市中院常院长——常委会上语调激昂地不介入司法程序,那是记录在案备查的官样文章,实际上怎么可能呢?
坚持地方党委对法院的绝对领导那是原则问题,与司法独立并没有矛盾。常委不能插手具体案件的审理、不能干预司法活动,但可以在化解社会纠纷、打击预防犯罪管理社会秩序等方面强化领导和监督。
从接到润河化工厂诉状起,区法院就向中院做了汇报,常院长意识到案子的特殊性和影响力,专门从京都高院请来法律专家召开内部研讨会,反复掂量本案的焦点:
土地所有权是否涵盖地下开采及使用权?
以美国为代表英美法系规定只要购买了房地产就世世代代拥有该片土地的所有权;如果该片土地下发现宝藏或矿藏都属于其拥有人,因而在英美购买房地产都包括土地及地表附属品,业主拥有永久产权可以作为遗产由后代继承,也可以捐赠或出售;如果地下有矿产等资源,业主还可以将它连同地表或分开出售。
在以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规定一切地下资源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根据《矿产资源法》第3条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地表或地下的矿产资源的国家所有权,不因其所依附的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不同而改变。”由此可见在我国土地所有权和地下资源所有权属于两项完全独立的权利。
物权法和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不得以土地所有权或使用权为由,阻挠地质勘探、开采地下或地表资源以及市政架设管线和通行等。
其法理基础在于地役权理论,因此在实行资源所有权与土地所有权分离的国家普遍形成经济补偿制度。
这样剖析下来,地铁项目建设有权从润河化工厂厂区地下穿行,前提条件是两个:
一是不影响润河化工厂正常生产经营;
二是经济补偿到位。
然而在润河化工厂不合作的态度下,两个前提条件都很难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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